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塑造健全的人格,努力造就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含法学二学位,下同)在籍学生和班集体。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三条 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项目包括:集体奖、个人综合奖和个人单项奖。 集体奖:先进班集体 个人综合奖: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个人单项奖:道德文明奖、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
第三章 评比条件 第四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比条件: 1.班级形成了“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班风; 2.班级成员思想素质高,政治立场坚定; 3.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班级学业成绩位居年级前列; 4.班级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5.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起到核心作用,班务日志记录详细,班级本年度内无违法违纪现象,班级“文明寝室”数超过50%; 6.班级活动主题鲜明、活动有特色、成效明显,在学生、学校和社会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五条 个人综合奖评比条件: (一)优秀学生标兵 1.具备道德文明奖(见第六条,下同)评奖资格;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 3.具备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等四项单项奖(见第六条,下同)中,任意二项以上(含二项)单项奖评奖资格。 学业成绩以本年度全部必修、限选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下同)。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具备道德文明奖评奖资格;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 3.担任学生干部至少满一年或一届; 4.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5.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学生干部包括校、院两级团学联、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干部,各社团负责人,班委会、党(团)支部委员,寝室长等。 (三)优秀学生 1.具备道德文明奖评奖资格;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 3.具备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等四项单项奖(见第六条,下同)中,任意一项以上(含一项)单项奖评奖资格。 (四)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未受党、团、行政处分; 2.未因学业成绩原因延长学制; 3.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或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个人单项奖评比条件: (一)道德文明奖 旨在奖励本年度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各类学生活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基础分(满分60分)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课外素质学分完成较好;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愿意为同学服务。 基础分评定采取班级民主测评与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集中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细则由学院制定。 2.加分 (1)获校级以上道德文明类荣誉称号的个人,加60分; (2)获校级“优秀党员”、“模范团干”、“感动校园十大青年”、“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者,加40分。本年度获“感动校园十大青年”、“自强之星”等提名者,加20分; (3)获校级“优秀志愿者”、“优秀团员”等称号者,加20分。获院级“优秀志愿者”、“优秀团员”等称号者,加10分 (4)获校级其他道德文明类(如:体育道德风尚奖等)荣誉称号的个人,加10分; (5)获院级文明寝室(一学年不超过2次)的每个成员每次加10分。本年度获校级文明寝室(一学年1次)的每个成员另加10分;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一学年内多次无偿献血者不累计加分; (7)在校内外做好人好事,被校内外媒体刊出、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如见义勇为等)的,加40分。 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道德文明奖资格。 (二)学习优秀奖 旨在奖励本年度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学年学分绩点3.1以上、平均成绩班级排名位居班级学生人数的前10%者具备申报学习优秀奖资格。 (三)学习进步奖 旨在奖励本年度学业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学生。 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学年学分绩点增加0.8以上或平均成绩班级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10个位次者具备申报学习进步奖资格。 (四)文体佳绩奖 旨在奖励本年度在文艺、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基础分(60分) 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者即得满分。 2.加分 (1)参加国家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4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3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2)参加省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3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2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3)参加市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2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1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4)参加校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10分。经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5)参加学院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5分; (6)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公益性演出(如迎新生、送毕业生及其它专题演出)的演员每次活动加3分,累计不超过15分,组织者不加分; (7)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可以累计加分。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文艺、体育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社团开展的比赛不记分。 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文体佳绩奖资格。 (五)科技创新奖 旨在奖励本年度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1.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10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8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 2.参加省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8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6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 3.参加市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6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4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 4.参加校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50分; 5.参加学院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40分; 6.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者,每篇计100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者,每篇计80分。在非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计80分。第二作者获得相应分值的50%; 7.获得发明专利或公开出版专著者,每项计100分; 8.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科研立项者,每项计80分; 9.参加“博文杯”百项实证研究基金等活动,被学校批准立项并有一定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根据评定等级,项目负责人计一等奖50分、二等奖45分、三等奖40分、立项奖30分,项目组成员均可分别计一等奖40分、二等奖35分、三等奖30分、立项奖20分; 10.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不能累计计分,按照最高级别比赛计分。 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社团开展的比赛不记分。 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科技创新奖资格。 (六)社会实践奖 旨在奖励本年度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1.基础分(60分)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经组织方确认达到社会实践目的者即得满分。 2.加分 1.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主要成员,加40分,其他成员加20分。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者,加40分; 2.获得校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主要成员,加20分,其他成员加10分。获得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者,加20分;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者,每次加10分; 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调查,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0、15、10分; 5.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根据活动的时间长短、效果等情况酌情加分,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社会实践奖资格。 (七)民族团结进步奖 旨在奖励在校期间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表现突出,且中、小学教育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进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学习成绩合格,各方面表现良好。
第四章 奖学金设置及产生办法 第七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等人民奖学金、二等人民奖学金、三等人民奖学金。 (一)学校优秀学生标兵获得一等人民奖学金; (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获得二等人民奖学金; (三)各单项奖获得三等人民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产生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人民奖学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学校对评选出来的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除优秀毕业生外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教育部标准执行;一等人民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3000元/人,二等人民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1500元/人,三等人民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500元/人;先进班集体每班奖励活动经费2000元。
第六章 评选比例 第十条 学院推荐的先进班集体数不超过学院参评班级总数的10%,不足十个班级的学院可推荐一个;学院推荐的一等、二等、三等人民奖学金获奖学生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2%、13%、40%;获三等人民奖学金的单项奖具体评选比例由学院根据自身特色设定;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25%。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内,获得个人综合奖后,其获得的单项奖不重复物质奖励。
第七章 组织领导与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评议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年级主任、分团委书记、专职辅导员、教学秘书、学院团学联主要负责人等。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若干名学生代表。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各单项奖的评选程序: 1.在规定时间内,本人(集体类由班级)对照相应评比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评议小组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公示; 3.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公示; 4.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检举。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检举人; 5.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彰。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1.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全班同学民主评议,确定本班推荐名单,报学院评议小组; 2.各学院评议小组按规定条件和比例确定推荐人数,并在本院范围公示; 3.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公示; 4.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检举。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检举人; 5.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个人单项奖于每年9月份评比,11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于每年11月份评比,12月份表彰。 第十七条 评比工作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取消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以上空缺名额,不能补报。 第十八条 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为学校赢得巨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由学校单独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类型的学生奖励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学生奖励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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