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9日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津贴,分有科研额定工作量人员和无额定科研工作量人员两种情形发放。 第三条:有科研工作量定额人员指: (1)特聘教授, (2)一至六级教师(包括所有 “双肩挑”人员)。无额定科研工作量人员,指所有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附件一中没有规定岗位科研工作量定额任务的人员,包括:(1)非教学人员,(2)兼职教师,(3)助教和见习教师(七、八、九级教学人员),(4)离退休人员 ,(5)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指岗位不在我校(不在我校领受岗位津贴),而应邀在我校承担课程表所列授课任务并领取规定报酬的人员。 第四条:有额定科研工作量人员的科研津贴,按以下规则发放:未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者不得发放科研津贴;额定科研工作量以内的科研成果不计发津贴,超过科研工作量的成果计发津贴。虽达到《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附件一规定的科研积分,但未按该方案要求在权威或核心期刊发表规定数量的文章者,仍视为未完成岗位科研工作量,不计发科研津贴。完成科研积分,同时在权威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达到规定的篇数者,其科研津贴的计发办法是:全部成果的标准篇(积分)总数,减去岗位科研标准篇(积分)定额数,得出应计发科研津贴的标准篇数。 第五条:无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任务的人员,其科研奖励津贴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管理暂行规定》所定津贴额度的二分之一发放。 第六条:本校教职员发表的科研成果,如仅仅注明作者为其它单位人员者,不得计发科研津贴。兼职教师的科研成果,只有在成果中以明确文字注明作者仅仅为我校教师者方可计发津贴。 第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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