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 号)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教字〔2019〕34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照有关要求,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 推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原则。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查,以学生历年学习成绩为考察重点,同时注重学生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其他特长等方面的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指标分配
第五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学院全体党政主要领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党政办主任、教学秘书、学办主任、毕业年级辅导员等。组长由院长、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负责制定本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指标分配、各类推免生推荐标准等)及完成推免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数量,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将推免指标分配到各个专业。
第七条 学院按照以下规则分配各专业推免生指标:
(一)以各专业应届毕业本科生人数为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对上年度推免生指标未完成、浪费指标的专业,将相应地减少指标。
第八条若本专业符合条件的人数不足,该专业的名额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统一调配。
若符合条件的人数大于分配名额或有排名靠前的同学放弃,可由后面排序同学递补,递补的顺序依次是:本专业递补、跨系递补。跨系递补学生以加权平均成绩为依据,由高到低排序。
第九条 特殊人才推免指标由学院在本院推免生名单中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学院当年推免总指标的5%,最多不超过2人。
第十条 对于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及其他特殊情况,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文件和校务会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母语为非汉语的民族学生(含汉考民)指标由学校单列,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三章推免条件
第十二条 推荐对象仅限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十三条 学院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身心健康。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或受过处分但已过处分期。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其中:
1、1—6 学期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本专业的前30%。
注:①所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Σ(课程成绩 * 学分)/Σ学分。
2、三门本专业主干课程(专业必修课)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 分。申请经济类、管理类专业推免生的学生,其数学类基础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专业主干课、数学类基础课程为跨学期课程的,按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①经济学专业三门主干课程:
2016版培养方案课程为:《宏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
2018培养方案课程为:《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②国际商业专业三门主干课程:
2016版培养方案课程为:《国际商务》、《国际商务沟通》、《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双语);
2018版培养方案课程为:《国际商务》、《国际经济学》(双语)、《国际商务实务》(双语)
3、非外语专业大学外语的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外语专
业的学生第二外语的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
以上 1、2、3 点的成绩计算中,如有重修情况,以初次考试
成绩为准。
4、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或大学
英语四级考试成绩≥560分,或雅思≥6.5分,或托福≥90分;英语专业的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75分,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530分。
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 分,或雅思≥5.5 分,或托福≥80分,且英语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三)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不受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限制,须满足下列特殊条件之一(且成果和奖励须为学生所学专业领域内的成果、奖励)。并经三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严格审查,且学生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教授亲笔推荐信均要进行公示。
1、在3类(含)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4类期刊(CSSCI 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正刊、第一作者)。
2、在教育部(含教育部下属司局、教指委参与的国家级竞赛)
组织的全国各类学科竞赛中,获个人二等以上奖励;团体竞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者、二等奖前两名获得者和三等奖的前一名获得者。
3、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持人且其项目被推荐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术交流或项目展示。
注:若有两人及两人以上申报特殊人才推免,原则上符合条件1的优于符合条件2的;符合同一条件的以获奖等次、文章篇数、项目数目等排序;如上述特殊条件相同,则依次按照加权平均成绩高低、英语六级分数高低、英语四级分数高低排序。若有两人及两人以上申报特殊人才推免,原则上需要由推免工作小组商议、投票决定特殊人才人选。
(四)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
(五)母语为非汉语的民族学生(含汉考民),推免资格由学工部和学院酌情综合评定,报校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
(六)前六学期成绩排在本专业前3%的学生,在其它条件符合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情况下,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
第四章奖励加分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自主确定科研、艺体及其他社会实践项目及奖励分值,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科研、艺体及其他社会实践奖励总分最高不得超过25分,超过25分的按25分计算。
第十五条奖励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为了使我院的免试推荐工作更为客观、公正、准确和具有可操作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特对学校的“推免生奖励分具体计分办法”中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和量化,具体说明如下:
一、获奖级别以及所盖印章为依据,国家级是指教育部及其同级单位;省级是指省教育厅及其同级单位;校级是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或“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此外,奖状签发单位只能是政府、学校等具有行政级别的部门才可计分,其他组织(如:电视音乐协会、省作家协会、翻译协会等等)颁发的奖状一律不做加分计算,所有校级团委盖章的奖项都不加分。
注: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校级、院级社会实践立项或优秀成果、五四评优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各类协会的比赛,湖北省翻译大赛、所有邀请赛、预赛形式的比赛不加分,数学模型比赛不加分(华中地区数学建模邀请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预赛)等均不能加分;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按照省级竞赛加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部举办的数学竞赛可以加分,算作校级竞赛加分;
二、所有可以加分的获奖项目必须是合规合理的,还未通过审核公示的等不能进行加分。
在奖学金、省级以上优干与优秀学生、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校级竞赛、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公开发表论文、全国文体竞赛、挑战杯、博文杯(明理杯)、大创十一大类奖中,每一大类多次获奖,以最高分两项分值累加计算。同时,奖励分所列每一项奖励计分不得超过两次(篇)。
三、各大类具体加分细则
(一)奖学金大类: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计6分;
仲利国际奖学金、中行奖学金、夏兴园奖学金、一等人民奖学金、华毅奖学金获得者计3分;国家励志奖学金、紫光励志奖学金计2.5分;
二等人民奖学金获得者计2分,三等人民奖学金获得者计1分;
注:同一学年度同时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社会类奖学金”的,只计其中一项最高分。各类奖学金还未通过学校审核公示的不得计分。
(二)省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大类
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分别奖励5分、3分;
(三)国家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6分、3分、2分,团体一、二、三等奖者,获奖团体总奖励分值分别为6分、3分、2分;
注:这一大类的国家级竞赛主要限定为:学科竞赛,学术竞赛,创业大赛,科研比赛等学术学习上的竞赛,文体竞赛请参照(八)省级以上文体竞赛大类。所有团体竞赛的获奖人只奖励前三位成员。团体竞赛中只有2位成员的,第一位和第二位成员的获奖分值按照获奖总分的60%、40%分配;团体竞赛中有3位或三位以上的,只奖励前三位,且前三位成员的奖励分值按照获奖总分的60%、30%、10%分配。该规则适合于所有各等级获奖和论文等的加分。
(四)省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3分、2分、1分,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获奖团体总奖励分值分别为3分、2分、1分。
注:所有社会实践的省级团体及个人奖状(有省教育厅和共青团湖北省委盖章)按照省级竞赛团体奖或者个人奖计分。社会实践省级优秀团队按照省级团体三等奖计分,归入省级竞赛内。这一大类的国家级竞赛主要限定为:学科竞赛,学术竞赛,创业大赛,科研比赛等学术学习上的竞赛,文体竞赛请参照(八)省级以上文体竞赛大类。
(五)校级、市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团体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获奖团体总奖励分值分别为2分、1分、0.5分。
注:校运会个人项目前三名按照个人一二三等奖加分,最多可加两次,校运会团体项目前三名成员不加分,校其他举办的跆拳道,羽毛球,乒乓球比赛个人和团体都不加分。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大学生类竞赛,与武汉市高校竞赛的,团队或者个人均按照以上加分情况加分。
(六)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分、2分、1分;校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
(七)发表学术论文大类:
发表论文的刊物等级认定以学校2009年3月12日印发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即只对以下各类论文计分(均指正刊,不含增刊):
1.CSSCI论文。每篇论文独撰10分;有2位作者的,第一位和第二位作者分别加6、4分;有3位或三位以上的作者,第一作者加6分,第二作者加3分,第三作者加1分,第四作者及其以后排名的作者不计分。
2.权威期刊论文。(1)三类权威期刊论文每篇按CSSCI论文乘2计分;(2)二类权威期刊论文每篇按CSSCI论文乘5计分;(3)一类权威期刊论文每篇按CSSCI论文乘10计分。
3.论文转载。(1)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刊目、《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要的论文按CSSCI论文计分;(2)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摘要转载的论文按三类权威期刊论文计分;(3)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按二类权威期刊论文计分
4.CSSCI扩展版论文。每篇论文独撰计2分,合写的第一作者计1.5分,第二作者计0.5分。
5.被检索和收录的论文。 a.凡公开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按三类权威期刊论文(篇)计分;b.凡被SCI、SSCI检索摘要,被EI(光盘核心版)全文检索及被CSCD、ISTP收录的论文,按CSSCI论文计分。
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计分。特殊情况的奖励计分由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八)省级以上文体竞赛。国家级体育竞赛个人前三名获得者,分别奖励6分、3分、2分,团体前三名获得者,分别奖励6分、3分、2分;省级体育竞赛个人前三名获得者,分别为3分,2分,1分,团体前三名获得者,分别奖励3分、2分、1分;国际文艺比赛比赛个人金银铜获得者,分别奖励6分、3分、2分,国家级文艺比赛个人金银铜奖(一二三等奖励)获得者,分别奖励6分、3分、2分,代表学校获得全国金银铜奖(一二三等奖励)分别奖励6分,3分,2分。
注:1.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和国家争得荣誉。普通大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三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2.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荣誉。
(九)在校期间,获专利者不加分。
(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创新创业训练、创业实践计划项目
项目情况 (以学校的正式通知为准) | 教育部项目 奖励计分 | 学校项目 奖励计分 | ||||||
创新实验项目 | 创新训练项目 | 创业训练项目 | 创业实践项目 | 创新实验项目 | 创新训练项目 | 创业训练项目 | 创业实践项目 | |
获得立项 | 2 | 2 | 2 | 2 | 1 | 1 | 1 | 1 |
通过结项评审 | 3 | 3 | 3 | 3 | 1.5 | 1.5 | 1.5 | 1.5 |
通过结项评审且被评为优秀 | 4 | 4 | 4 | 4 | 2 | 2 | 2 | 2 |
同一项目立项、结项只能对其中的一种情形计一次分,就高不就低。本大类最多加两次。如该项目由团体成员,只有2位成员的,第一位和第二位成员的获奖分值按照获奖总分的60%、40%分配;团体竞赛中有3位或三位以上的,只奖励前三位,且前三位成员的奖励分值按照获奖总分的60%、30%、10%分配。
(十一)挑战杯/创青春
挑战杯/创青春 | 国家金奖 | 国家银奖 | 国家铜奖 | 省级一等奖 | 省级二等奖 | 省级三等奖 | 校级金奖 | 校级银奖 | 校级铜奖 |
获得立项 | 8 | 7 | 6 | 5 | 4 | 3 | 2 | 1.5 | 1 |
注:1.同一项目由校级推荐参加省赛,湖北省推荐参加国赛的,以最高级别为准,加分加一次,就高不就低,加分级别看实际奖状级别。
2.校级优秀奖等同铜奖,铜奖等于三等奖,银奖等同二等奖,金奖等同一等奖。
(十二)博文杯百项大学生创新实践基金、 “明理杯”创业实践
项目情况 (以学校的正式通知为准) | 奖励计分 |
通过结项评审 | 1 |
通过结项评审且被评为三等奖 | 1.5 |
通过结项评审且被评为二等奖 | 2 |
通过结项评审且被评为一等奖 | 2.5 |
注:1.立项不计分;未通过结项评审(以学校正式通知为准)的项目,一律不计分。
2.院级博文杯结项不计分。
四、其他奖项,奖励分值由学院推免领导小组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五、本办法适用于学术型硕士、专业型硕士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第五章推免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推免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数量,确定本年度各专业推免生名额,制定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
(二)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制定或修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指标分配、各类推免生推荐标准、工作程序等),连同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名单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并报教务部备案。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院按照实施细则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拟推免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和公开场所对学生推免名单和各类材料进行公示,以供学生查阅,接受学生监督。公示期结束后各学院汇总最终名单,并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生综合评定成绩的计算方式为:
综合评定成绩=(1—6学期所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5%+(科
研、艺体及其他社会实践奖励总分)*15%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学院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申诉渠道等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意见、建议或者申诉、举报,应先向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反映。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意见不服,可向校领导小组反映,校领导小组同时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
第二十条 在推免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学生推免生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旦获得推免生资格将不得放弃,否则,学院将把该行为作为不诚信记录记入学生档案,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第一,学院与学生签订《学院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保研承诺书》,学生向学院做出承诺,获得推免资格将不得放弃,如本人放弃保研资格,同意将此承诺书作为不诚信记录放入档案;第二,学院在该生《毕业生就业鉴定表》上出具不诚信意见;第三,若有用人单位到学院政审,学院对该生出具不诚信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此前制定的学院推免工作细则随即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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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